《匆匆那年》赢了!
导读
网友:版权问题真的要重视!
据@京法网事 9月17日消息,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匆匆那年》作者王晓頔(笔名九夜茴)与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出品方、摄制方和播出平台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北京知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出品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 歉。 摄制方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播出平台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侵权
2012年4月5日,金狐公司与王晓頔订立《〈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晓頔向金狐公司转让《匆匆那年》小说的网络剧改编权。后来,金狐公司制作完成《匆匆那年》网络剧。
由于《匆匆那年》网络剧的热播,金狐公司又继续组织拍摄了16集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每集片头还注明“本故事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 于2015年12月开始在视频网站供用户点播。
但作者比较后发现,《匆匆那年: 好久不见》中使用的是《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角名称 ,以及《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部分情节。
王晓頔主张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搜狐公司摄制《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说的特有名称,每集片头的标注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法院一审认为,金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王晓頔对小说“番外”中涉案内容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梦幻星公司应与金狐公司就摄制权构成共同侵权,搜狐公司与金狐公司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
王晓頔、搜狐公司、金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被告未就所使用内容适当署名
法庭上,金狐公司辩称,《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延伸扩编自《匆匆那年》小说,“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 的标注符合事实,非但不是虚假宣传,而且是履行《转让协议》的合法行为。
法院经事实查明后认定,《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与《匆匆那年》小说分别讲述了两个时期的不同故事,二者在故事背景、主线脉络、主要情节等方面均不相同。
《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金狐公司享有“以小说为故事中心延伸扩编或改编(包括删截)成电视剧作品的剧本改编权”等权利,可见金狐公司在制作电视剧时可以适当延伸扩编但必须以小说为故事中心。
金狐公司未经王晓頔许可,在《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每集片头标注“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剧经王晓頔许可且整体上改编自王晓頔创作的《匆匆那年》小说,上述标注已构成虚假宣传。
此外,无论小说“番外”是否独立出版,都不能否定《匆匆那年》小说和小说“番外”为两部相互独立的作品,故金狐公司未就所使用的小说“番外”部分内容为王晓頔适当署名。
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中国青年报(ID:zbqcyol)浏览发现,目前原告@九夜茴 的微博首页仍然置顶着2016年1月的一条维权微博。
网友纷纷表示:版权问题要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