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释读云梦秦简,必须掌握这些知识点
云梦秦简的发现,对于客观认识和正确评价秦国历史具有重要意义,而准确释读秦简内容是其前提。
1、秦简的书写体。秦简的文字皆为隶书。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主人,是一个名字叫“喜”的人,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秦始皇三十年),四十六岁。生前任地方司法刑狱的官员,死后将他平素抄录的法律文书、参考案例等随葬在墓中。
这批简竹字迹清晰,均为墨书隶体而非篆体,证明虽然始皇推行“书同文”,但书并不同文。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开始统一文字,规定以秦小篆为统一书体,废除“不与秦文合者”,这有利于消除封建诸侯割据形成的严重阻碍经济、文化、社会交流和政治统一的弊端,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在篆书通行的同时,老百姓又创造出一种比篆书更加简便的新书体,这就是隶书。这种字体笔画直线方折,结构平整,书写方便,因此,不仅民间流行,就是封建政府书写文件,除了重要诏书外,一般都使用隶书。因此,隶书是秦代统一文字后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书体,像云梦秦简这样的法律文书,也是用隶书写成。郭沫若指出:“秦始皇帝改革文字的更大功绩,是采用了隶书。”
2、秦字的变化。如“师”字,昭襄王四十年上郡守戈,其工师的“师”字写作“帀”,而秦简工师之师一律写作“师”。师字在昭襄王世及其以前都写作帀,到战国末期才改作师,可以用为衡量年代的标准。
先秦之“殹”字,为语气助词,与“也”意义相同。秦简用殹而不用也,与其他始皇时铭文相同。秦二世诏书和睡虎地四号墓出土的木牍用也字。也的写法在秦文字里早已存在,只是在秦二世时它才被吸收到标准的秦篆中来。但秦二世时个别器物上仍有用殹字的。
商鞅方升之“尊”字,为“寸”,立方寸。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夜,疑读为择。夜草为灰,意为取草烧灰。
隶妾及女子用箴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一人。箴,即针。
讳字是最好的时代标志。嬴政,即秦王政,为避讳政、正字,秦简《日书》讳正为端:“以矫端(正)民心”“又不能自端(正)也”“毋公端(正)之心”。按《史记·秦楚之际月表》正月均作端月,《索隐》云:“秦讳正,故云端月也。《秦律十八种》和《封诊式》常见职名“里典”,实即里正。《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所述秦昭王时故事,秦里设有里正,秦庄襄王时期乡官尚名里正、伍老,下距秦始皇不过三年,简文称正为典,一字之改,显系避秦始皇讳,当时秦始皇时期撰写的律文。
秦始皇称帝前石刻、简竹、帛等上用“辠”而不用“罪”字,秦始皇称帝后凡“辠”皆改为“罪”字。《说文》解释说,“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 辠与皇的字形确相似,易混。
3、秦简罕见字。《封诊式》之《贼死》有“㞪负䪼皆血出”一句。㞪,脑部;负,即角,额角;䪼,眼眶下部。脑部、额角和眼眶下部都出血。
《为吏之道》曰:“三日擅裚割。”《日书》曰:“利以裚衣裳。”“利以乘车、冠、带剑,裚衣裳。” 裚,是“制”字的异体字;裚衣裳即制衣裳;裚割意即裁断、决定。
《秦律十八种》曰:“及假人食牛不善,牛訾。” 訾,应读作瘠,瘦弱。
《田律》曰:入顷芻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芻三石、稾二石。芻,饲草;稾,禾秆。简文及古书常以芻稾为一词。《淮南子·汜论》:“秦之时,……入芻稾,头会箕赋,输于少府。”注:“入芻稾之税,以供国用。”
《行书》曰: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觱即毕。
4、秦简俗简字。《日书》曰:“生子男为见,女为巫。”见字系觋字俗省。《说文》曰:“觋,能斋肃事神明也。在男曰觋,在女曰巫。”徐锴《系传》云:“能见神也,会意。”简文省作见,失去了会意字的结构。
《效律》载:“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古时的甲,穿在上身的称上旅,下身的称下旅,甲叶称札。旅为旅衣二字合文。甲衣和甲叶数超过或不足簿籍登记数的,多余的应上缴,不足的责令补赔。
《秦律杂抄》曰: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善即缮,修缮。法(繁体字)即废,即废除、取消其职务或身份。废作为刑罚之一,它只适用于封建官吏、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和王室成员等有爵的人。废与免有区别,被免者,可被重新起用;被废者,则永不叙用。如《秦律杂抄》云:“任废官为吏,赀二甲。”
5、秦简特异字。例如“冗”字。《秦律十八种》曰:罚冗皂者二月。《工人程》曰: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金布律》曰: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效律》曰:官啬夫、冗吏共尝不备之货而入赢。《仓律》曰:更隶妾节有急事,总冗,以律稟食;不急勿总。更隶妾若有紧急差役,集合起来,应按法律规定发给口粮,不急勿需集合。冗字在古书一般解释为冗散,这里的冗作众或多。
再如“被”字。《司空》曰:其日末备而被入钱者,许之。《法律答问》曰:今或盗,盗一肾,肾赃不盈一钱,何论?祠固用心肾及它肢物,皆各为一具,一具之赃不盈一钱,盗之当耐。或值廿钱,而被盗之,不尽一具,及盗不直者,以律论。《仓律》曰: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被有分散、零散之意,这在古籍中罕见。
又如“深”字。《田律》曰: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秦律杂抄》曰: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这里的深读作甚,意为增加、超过。但深有时也读审,意为定。如《金布律》曰: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又如“节”字。《秦律十八种》曰:后节不备,后入者独负之。《置吏律》曰: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大意是: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秦木牍:今书节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这里的节字通即,意为如果。
又如“致”字。《田律》曰:稟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致,《礼记·曲礼》:“献田宅者操书致。”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按犹券也。”这里指领取饲料凭券。
6、秦简通假字。《封诊式》曰:乃解索,视口鼻渭然不也(有无叹气的样子)……爰书,以某数更言,无解辞,治讯某。渭通喟,叹气。治通笞,用鞭杖或竹板打。
《金布律》曰:公有責百姓未賞,亦移其縣,縣賞。责通债,赏通偿。又:十五人,牛车一两,见牛者一人。两通辆。《厩苑律》曰:其人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赏之。直通值,赏通偿。
《秦律杂抄》曰:为听命书,法弗行,耐为侯;不辟席立,貲二甲,法。为通伪,侯通候,辟通避。
《秦律杂抄》曰:臧皮革橐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臧通藏,橐通蠹。又:为听命书,……不僻席立,赀二甲,法(废)。为通伪,僻通避。
《秦律十八种》曰:白粲操士攻(功),参食之;不操攻(功),以律食之。攻通功。
《法律答问》曰: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为收。智通知。又:其有府罪,赎宫。府通腐。所谓府罪,就是犯了应处以宫刑的罪。
《司空律》曰:直一钱,治十,直二十钱以上,孰治之。直通值,治通笞,孰通熟。
《法律问答》曰:大夫甲坚鬼薪,鬼薪亡,问甲可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今甲从事,有去亡,一月得,可论?当赀一盾,复从事。从事有亡,卒岁得,可论?当耐。有通又,可通何。
《封诊式》曰: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悍,不作田,不听甲令。谒买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桥通骄,买通卖,贾通价。
《为吏之道》曰:临材见利,不敢句富;临难见死,不敢句免。材通财,句通苟。又: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过去福存;君鬼臣忠,父兹子孝,政之本殹(也)。过通祸,鬼通怀,兹通慈。
《编年记》曰:五十三年,吏谁从军。谁通推。五十三年,推择吏人从军。
史料曰:城父繁阳士五枯取贾人子为妻,戍四岁。五通伍,取通娶。秦律《敦表律》之敦通屯。《语书》之南郡备敬,敬通警。秦简中通假字不止这些。
7、秦简字本义及变化。《编年记》作者记载: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终。占年。公指父亲。作者自称其父为公、其母为妪,合乎当时的习俗。
《法律问答》曰: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秦律对戮的解释,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戮的含义。过去关于戮的解释不是很确切。《说文》:“戮,杀也。”《周礼》:“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应该说,秦简《法律问答》的解释更清楚:活着的时候让他受到耻辱,受到耻辱后再斩。秦的戮刑不同于一般说的斩杀。斩杀一般称“斩”,秦时是腰斩。戮刑在斩之前要履行一定的程序,使受戮人先蒙受耻辱,然后再斩。戮刑与戮尸也是不同的。戮刑对生者而言,戮尸则是对死者。戮尸,盖死后犹腰斩并陈尸示众。现在戮指杀或集体屠杀。
《法律问答》曰:疠者有罪,定杀。疠,恶疮疾也,就是现代所说的麻风病。定杀,就是抛入水中淹死。
8、秦简名词解释。(1)甸人。《法律问答》曰:何为甸人?甸人守孝公、献公冢者也。甸人是看守管理孝公、献公陵墓之人。
(2)隶臣妾。在秦朝臣妾的身份是奴隶,男性叫做臣,女性叫做妾。在秦简中,凡所见“臣妾”都是私家的,是私人所有的奴隶。与之相对应的是“隶臣妾”,属于官府的奴隶。隶臣妾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由战俘而来的,有用钱买来的,如《告臣》爰书中就有私家卖奴隶给官府的例证;有奴隶的子女,如《法律问答》中某隶臣之妻因为不承认隶臣子而受到“完为隶妾”的处罚便是例证;当然也有由犯罪及其家属被籍没而来的。
(3)不直、纵囚、失刑。秦国对法律工作者要求极严,不掌握律令而错判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秦代法律将官吏断狱责任分为“不直”“纵囚”和“失刑”三种情况。凡断狱时故意从重或从轻判刑的,称为“不直”;应当判有罪而故意不判,或故意减轻案情,使之够不上判刑标准的,称为“纵囚”;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称为“失刑”。秦始皇时就曾将一批治狱不直的官吏发配岭南及修筑长城。对于故纵死刑犯的,也要反坐处以死刑。故此,秦国法律工作者努力专研秦国法律,严格依法行事,极力避免出现“不直”“纵囚”“失刑”问题。
(4)犬丘。犬丘是先秦时期的地名称谓,见诸史籍的犬丘至少有四个,分别是东方的宋国犬丘(今山东曹县)、卫国犬丘(今河南永城)和西方的关陇地区的犬丘(今陕西兴平市)、西犬丘(甘肃礼县)。段连勤先生曾在《关于夷族的西迁和秦嬴的起源地、族属问题》一文中作过精辟论述:“地名有丘字,是我国东方夷人居住区所特有的……关中的两犬丘,显然不是本地人的居址,而是畎夷迁入关中时从东方带来的(历史地理称之为地名迁移)。由山东曹县、河南永城的犬丘,到陕西兴平、甘肃的犬丘,这正是畎夷从东方移至西方所走过的足迹。”
犬丘与西犬丘是两个地方。嬴秦早期在西域有四处重要的居址:犬丘(陕西兴平)、西犬丘(甘肃礼县)、甘谷、秦邑(甘肃张家川)。
(5)秦亭。秦亭有两处,一处在山东范县,一处在甘肃清水县。
(6)行廷事。《法律问答》曰:实官户关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赀一甲。行廷事,就是法廷已行的断狱成例,与汉代的“行事"“故事"相同。行廷事,并不都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不创例,而后断狱又不得不援例,有些是根据情节和性质,在法律规定条款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如盗钱一百,被控告盗钱一百一十,控告者故意私加十钱,要罚一盾,这符合原有法律,但“行廷事”以控告不实论处,罚二甲。
(7)户籍与傅籍。户籍,生者著,死者削;傅籍,仅是成年男子登记,秦在战国末期男子十七岁傅籍。户籍是为了国家掌握天下人口数,作为征收口赋等方面的依据。成年人傅籍,则是为了征发徭役、徭戍和掌握析分家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