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商标案例分析(2020年中国十大商标品牌)
本文目录一览:
1、商标权案例分析 2、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商标权与专利权) 4、商标法案例分析 5、商标法的案例分析!! 6、有关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商标权案例分析
华表与华灯不近似,华表与华灯都是名词,
华灯在中文指灯光的意,华表则是物品.
不能说他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权,
他们所做的只是与华灯的包装近似,误导消费者
仓储不承担责任,商场有责任不卖假货,
华表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他们如果在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还进行销售,工商就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并且,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告假华表生产商,要求索赔.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有什么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呢?案例的分析有哪些?我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
白象与白家因为商标之争,进行了长达1年的诉讼,被媒体称为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案件的焦点在于两商标是否近似,那么,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呢?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7年10月,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而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 注册商标 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 渠道 、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判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解析: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近似商标的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根据上述判决标准,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白家”字与“白象”相似,鉴于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很难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因此,法院判决白家公司败诉是合情合法的。
驰名商标神州数码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案情简介: 教育 技术使用“神州数码”侵犯驰名商标
原告神州数码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就开始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于2004年9月获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原告认为,“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的软件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证据,以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 广告 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 “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是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典型案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是“全类保护”,应当考虑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虽然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商品,而被告是在第41类即计算机培训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故法院认定侵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无需写入判决主文。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提供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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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商标权与专利权)
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涉及商标权与专利权,更多的是商标之争,被称为王老吉红绿之争。
王老吉红绿之争,俗称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随着“王老吉”商标仲裁结果公布,历经10余年将王老吉做成价值千亿的品牌的加多宝集团被裁定不能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
商标的所有权,更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根本立足点与核心要素。就加多宝租赁广药的“王老吉”商标而言,在市场经济纷繁复杂的竞争环境与利益关系中,这种商标的使用是一种常态,租赁行为随时都在发生。但是无论如何使用商标,基于公平公正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条文与合理事实永远都是不能改变的,谁都不可能因为有多于常人的付出就能够获得一些非法的收获。
商标法案例分析
按照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先申请的获得商标权,同一天申请的,但能证明使用在先的,由使用在先者取得商标权。不能证明的,则双方进行抓阄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从该案例可知,用排除法。湖北童车厂与武汉钢木家具比其他厂家要先申请,由于商标的使用时分类的,沙市味精厂使用在大桥品牌和湖北的不在同一类,不影响商标的注册(除非是注册商标),所以商标权应该在湖北童车厂与武汉钢木家具两家中决定。假如湖北童车厂能拿出使用在线的证据,那么商标应该会授予湖北童车厂。
如果最后湖北童车厂成功注册了“大桥”的商标,那么黄冈家具厂就不能继续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沙市味精厂的“大桥”商标能继续使用,因为沙市注册的类别和其他的不同,商标权是按类保护的。 如果最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沙市的商标可能就不能使用了。这是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商标法的案例分析!!
肯定不侵权。楼上说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道理!
乙厂以自己的品牌生产销售,完全合法,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利用原有的销售网络跟不正当竞争无关。
有关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我们已经联系过,这是第一个答案:
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按汉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团公司地址,向 TCL 集团公司快递送达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等,虽然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 6 号 TCL 工业大厦九层,是 TCL 集团公司的下属二级企业法人销售公司的地址,但两公司在同一大楼办公,只是楼层不同,而收信人为 TCL 集团公司的信件也并没有因不能送达而被退回。
2、在原审法院审结前, TCL 集团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团公司已收到了一审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不违法。上诉人 TCL 集团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