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培训会议纪要(内部控制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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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会议纪要
内部控制会议纪要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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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会议纪要 篇1
会议时间:
会议地址:
会议主持:
参加人员:
3月27日晚18:40,武汉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23标段项目部副部长以上成员在项目部会议室召开项目部内部管理交流会,会议由项目经理廖龙俊主持,主要就近期如何落实“双创”和施工现场临建方案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做好文明施工工作,控制施工场地扬尘
施工场地内的文明施工工作由陈军平负责落实,李金康分管。安全环保部配置专人,购置相关设备,对场地内容易引起扬尘的路面进行周期性洒水控制,洒水设备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多方比较租赁、自购、自建简易设备等方式,既要满足常态化洒水需求,又要充分考虑经济因素。硬化路及门前纵向到底、横向前后五十米内区域内卫生及扬尘控制由门卫负责管理。
二、做好安全施工工作,确保民工宿舍及食堂安全
分管领导要提高认识,做好民工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齐全相关消防安全设施,收集齐全相关资料备查。同时做好民工食堂卫生和防疫工作,尽快办全卫生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加强施工场地内临建设施管理
施工场地内临时住宿区、临时卫生间由项目部根据施工场地布局集中设点建设,以便集中排污、集约化管理,根据现场施工人员生活需要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预算场地内人员数量,采取临建和移动设施相结合的方式,张恩亮负责整体设计,陈军平负责拿出方案,并具体组织建设实施。
四、分管领导要强化责任
各分管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多意识跑施工现场,了解现场施工情况,针对项目建设可能存在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合理优化。
五、关于湖北东升相关问题
(1)运用库桩基上部结构出现标高偏差等一系列问题,由上部结构承建方来解决,湖北东升督促破桩、接桩工作。
(2)综合楼场地堆土问题,基坑边严禁堆土,湖北东升负责,四月一日前必须清理,可堆放至低洼区域,保持场地内平整。
(3)场地内人员配置问题,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求,湖北东升要保证现场木工、钢筋工、泥工人员充足,3月29日前必须保证场地内作业人员达到五十人以上。
六、塔吊的进场安装
计划在4月1日进场安装,安装之前告知监理单位,尽快落实塔吊车进场线路,陈军平负责现场塔吊安装督办工作,后续抓紧时间安排报检、报验、申请使用事宜,计划在4月15日投入正常使用。
七、施工现场办公相关事宜
综合部负责,项目部计划于4月15日部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办公,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将进驻现场办公及住宿人员名单报送至综合部统一协调,本着精简资源,充分利用原则,空调从项目部办公室抽调,其他设施一律简化购置。
八、张恩亮提出相关建议
(1)每周四监理例会后召开内部交流会,可以将监理例会上暴露出来了问题相互之间及时沟通。
(2)综合楼试验承台超挖要加强监控,钢筋等材料进场要进行取样、报验,并做好场地内材料的存储防护工作。
(3)隐蔽工程要做好报验前的自检工作。
(4)监督桩基施工队做好退场料清工作。
(5)每周施工周报上要体现对本周工作完成情况的分析,各分管领导积极发表意见。
内部控制会议纪要 篇2
会议时间:
会议地址:
会议主持:
参加人员:
在17日的会议上,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汇报了xx年度工作总结和xx年重点工作计划,经营部汇报了xx年各分支机构KPI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公司颁布了xx年度单项奖、安全奖并公布了xx年集团超额激励分配初算结果;各部门、分支机构与总经理签订了《xx年度KPI绩效合同》,几家拥有生产设备的单位与总经理签订了《xx年安全生产责任书》。18日上午,陈波总经理代表经营班子向会议作《xx年总经理工作报告》,随后与会人员分组对《总经理工作报告》进行了分组讨论;18日下午,会议进行了“集团大物流战略”培训和研讨。本次工作会会议纪要如下:
1、xx年,在集团领导下,通过东方物流各位经理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东方物流全面完成了集团下达的各项指标。实现营业收入6.5亿元,同比增长46%;完成净利润2471万元,同比增长106%。各项管理指标全面达标。
2、xx年,东方物流在保障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注重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创新激励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为东方物流长远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xx年,赤湾东方物流按照公司大客户开发战略的要求,一方面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深化与现有战略客户的合作,另一方面也努力拓展和培育新的大客户。
4、xx年,东方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成绩,集团八项管控指标全部达标。交通行业安全管控指标全部达标。
5、各业务单位、各部门业绩和管理再上新台阶。各分支机构基本完成了年度经营指标,管理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整体实力得到提升;总部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在管理创新方面有所突破。
总经理工作报告对公司xx年的重点工作安排进行了部署:
1、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夯实公司发展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重点:提升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强化成本费用控制,提高公司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和再造流程,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加强司机管理工作,稳定司机队伍;构建项目运营平台,使之成为东方物流未来发展可复制的模板。
2、坚持大客户发展战略,扩大完善网点和运输网络系统。界定大客户标准,完善大客户服务制度;加大网络布局力度、完善运输网络系统;加强大客户开发和平台类客户挖潜力度;创新业务发展模式;持续打造品牌形象。
3、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变被动安全为主动安全,狠抓设备和技防两个安全要素;建立安管工作、车辆违章和交通事故三个方面的数据库;安技部负责制定各分支机构设备更新计划,加强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4、落实大物流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公司重大项目。跟进落实华中甩挂运输联盟工作、努力促成“华中甩挂运输联盟武汉公共甩挂运输中心项目”实施,抓住广东省交通厅计划就广东省物流发展进行项目合作的机会,促成有利于我司发展的项目实施;结合集团“大物流”发展战略,推进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结合集团对东方物流的发展规划,寻找收购兼并机遇,促进东方物流飞跃式发展;集团大物流战略宣贯,从业务角度跟踪五年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营业额、网络、大客户三大目标逐一落实;上半年落实。
在分组讨论环节,各部门、分支机构针对《总经理工作报告》和集团“大物流战略”,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了《工作会小组讨论记录》,公司将安排专人负责跟进《记录》中的事项,分步骤落实。
19日上午,会议对xx年重点工作计划逐一进行了任务分解,责任到人,要求责任人针对重点工作计划制定检验标准、实施步骤、重要举措。
内部控制会议纪要 篇3
会议时间:
20xx年10月17日。
会议主题: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推进会。
会议内容:
20xx年10月17日,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召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推进会。会议由学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张新成主持,学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点任务相关的九个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张新成在会上指出,本次会议是继9月29日召开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动员会后对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报、督促、检查的一次会议,也是内控建设推进会。他强调要按照市财政局要求,依据学院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将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分为组织发动、培训推广、制度建立、验收总结、汇总上报五个阶段,现在已到建立制度、完善制度的关键时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是为内控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建立健全业务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是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收支、采购、资产、项目以及合同的管理和控制。他要求有内控建设任务的各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按时间节点及时完成各自工作任务,确保学院在11月初形成总结报告,于11月中旬上报市财政局。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计财处副处长王勇指出内控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对已有的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以前没有的制度要及时起草完成,并报学院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下发执行;二是贯彻落实,严格实行,对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按照规范流程、报审程序、分级负责、严格执行。
会上,内控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别对各自部门工作任务目前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报。
张新成在总结发言中提出,目前各项任务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是值得肯定的,希望各部门再接再厉,按时完成,于本月底将本部门有关资料的电子版和纸值版汇总到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起草学院的总结报告
内部控制会议纪要 篇4
会议时间:
10月20日上午。
会议主题: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会议。
10月20日上午,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张宁东校长主持召开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会议,协调推进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建设及有关材料上报工作。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领导李振秋、周旺、杨清源、王鑫、黄春波出席会议,校内各职能部门全体中层干部参加会议。
会上,杨清源总会计师就《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方案》的.起草过程、工作思路、工作内容和重点做了解读,要求各部门认真研读工作方案内容和要求,以高度责任感落实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实际,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将于11月20日前分三阶段完善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建设各项工作,并将自评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为统筹做好该项重大工作,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制定了《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方案》,就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工作原则、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做了明确说明和规定,并细化成《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及任务清单》,明确评价标准、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等细节,确保工作得以协调顺利落实和高质量完成。
参会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方案》做了充分讨论,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提出了意见建议。
张宁东校长在工作会议上强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会议精神,从政治、经济、全局的角度和高度重视做好内部控制建设各项工作。张校长指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多年来呼吁更多获得高校办学自 *** ,而依法治校、规范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内部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是获得高校办学自 *** 的重要基础,也是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为此,各部门要正确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科学发展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工作会议后,为让各职能部门更好更深入了解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要求,杨清源总会计师为参会人员做了专题业务培训。他主要围绕《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及任务清单》,就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任务类别、评价指标、任务清单、评价材料、工作要点、注意事项、责任分工、配合部门、完成期限等细目进行辅导,并要求各部门认真领会工作要求,确保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建设各项工作
内部控制会议纪要 篇5
会议议题:就监理内部的工作情况,对现场的监理人员重新安排工作,提出今后监理工作的要求
会议时间:20XX年10月24日8:30
会议地点:
工地办公室参加会议人员:
主持人:
一、全体员分配工作,明确各个员工的工作职责:
苏福清:负责主持项目监理部的日常监理工作。
黄宏嘉:负责二期土建部分监管工作,有关资料的签认。
莫玉万:负责酒店土建部分监管工作,有关资料的签认。
陈维:负责三期土建部分监管工作,有关资料的签认。
李超: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归档,文件的发放,协助各专监的工作。韩多平:负责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及有关本专业的资料签认。负责监理部用电脑的维修、保养工作。
二、针对日后的工作能有效的进行,故提出如下要求:
1、工序验收由各个项目的专监负责人实行。
2、要多熟悉设计图纸和有关验收规范。
3、加强日常巡视和平行检查的频率,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给予整改。
4、施工单位报来的资料能当天签字的不能拖至第二天,如存在问题及时退回施工单位整改。
5、做好旁站工作,并作好旁站记录。
6、按要求认真做好监理日记。
7、在日常的巡视、平行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方式 *** 。
8、大家在工作中要团结一致互相帮助、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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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 *** 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 *** 。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 *** 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 *** 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 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中央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五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 *** 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条 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 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国资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中央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中央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央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四十九条 中央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二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中央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七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九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一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 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三条 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四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九条 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二条 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十八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七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