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所以,古代官员犯罪之后,一般都是不会被处死的,因为他们的家人会为他们求情,甚至有的官员还会被皇帝赦免,这样一来,他们就可可以回家养老了。不过,也有例外,比如明朝的严嵩,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严嵩出生于公元1565年,他的父亲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但是他从从小就很聪明,学习成绩非常好,所以他考上了秀才。后来,他又考上了举人,成为了朝廷的官员。
关于《礼记》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正确解释是什么?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这句话前面还有几句,要完整来看,意思可能更容易理解。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于人。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礼记·曲礼
在这里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段话所强调的主要是政治秩序。国君、大夫、士,庶人不是在这个序列里,而是处于这个序列的最底端,没有提及。
礼和刑在当时的意思和我们今天说的意思已经很不相同了。今天,我们可能会把礼理解为一种普通的礼仪、礼节、礼貌,把刑理解为刑罚。其实在春秋时期,都不是这个意思。
春秋时期的礼首先是一种制度性的规定,婚丧嫁娶都有一定的制度性的礼仪规定,也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礼制,而不是礼仪。
比如说,祭祀在古代是非常重要的礼制。关于祭祀的制度规定是,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庶人没有。
也就是说,天子可以为自己的七代祖先立庙祭祀,诸侯可以给自己的五代祖先立庙祭祀,大夫可以给自己的三代祖先立庙祭祀,但庶人是没有的。
比如三国时期蜀汉丞相诸葛亮对国家有大功,在蜀汉国内又有惠政,所以他死的时候,蜀中老百姓都很怀念他,希望后主刘禅能够在成都为他立庙,可以让老百姓祭祀。但是刘禅没有同意。
很多人说,这是因为刘禅对诸葛亮在世时独揽大权,刘禅对自己“政由葛氏,祭则寡人”的处境非常不满,对诸葛亮怀恨在心,所以不允许老百姓为诸葛亮立庙,不让老百姓祭奠他。
这个角度说,所谓的“礼不下庶人”的意思就是,每个社会等级都应该适用相应的礼仪制度规定,而庶人是在这个制度规定之外的,庶人没有相应的礼制规定,就不应该适用这一套。而“刑不上大夫”的意思则是,大夫、诸侯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尊重,不要适用肉刑。
当然,这套关于礼制和刑罚的规定都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兴起,这套秩序实际上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崩溃了。
比如前面提到的商鞅变法中,就是在贯彻“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这和刑不上大夫已经完全不一致了。礼不下庶人随着门阀士族体系的崩溃,也逐渐崩溃了。但这个过程持续得时间相当长,前后近千年,差不多到隋唐时期才大体完成。
大概意思是:礼制在庶人之上,庶人之下不应该存在礼制,刑法应该在大夫之下。
这句话是很有韵味的,礼和刑在当时的意思和我们今天说的意思已经很不相同了
每个社会等级都应该适用相应的礼仪制度规定,而庶人是在这个制度规定之外的,大夫、诸侯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尊重,不要适用肉刑。
在这里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段话所强调的主要是政治秩序。国君、大夫、士,庶人不是在这个序列里,而是处于这个序列的最底端,没有提及。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惩罚罪过不避让大臣,赏赐善行不遗忘百姓。指惩罚和奖赏应一视同仁,不应因人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也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地位高低之分。
出自《韩非子·有度》是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创作的一篇散文。原文节选: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
厉官威名,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译文:
法令不偏袒权贵,墨绳不迁就弯曲。法令该制裁的,智者不能逃避,勇者不敢抗争。惩罚罪过不回避大臣,奖赏功劳不漏掉平民。
所以矫正上面的过失,追究下面的奸邪,治理纷乱,判断谬误,削减多余,纠正错误,统一民众的规范,没有比得上法的。
整治官吏,威慑民众,除去 *** 怠惰,禁止欺诈虚伪,没有比得上刑的。刑罚重了,就不敢因地位高轻视地位低的;法令严明,君主就尊贵不受侵害。
尊贵不受侵害,君主就强劲而掌握要害。所以先王重法并传授下来。君主弃法用私,君臣之间就没有区别了。
扩展资料:
主张以法治国的韩非。认为法律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权和有秩序的社会所必须的条件,因此,必须明确立法制度和执法的统一性。
即赏罚对官对民都应一样,不论上下贵贱都要一视同仁,该赏就赏,该罚就罚,赏罚得当,公正严明,这样才能取信于民,使百姓乐于奉公守法。论述法不阿赏、赏罚严明时常引用此名句。
韩非提倡的这条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律条文与孔子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完全相反,但也是完全正确的。
他要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的思想在封建特权社会是非常可贵的。当时由于韩非子的政治主张触犯了上大夫的利益,受到排挤和陷害。
相关人物介绍: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都城新郑(今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韩王之子,荀子学生,李斯同学。
韩非子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被誉为最得老子思想精髓的两个人之一(另一人为庄周)。
韩非深爱自己的祖国,但他并不被韩王所重视,而秦王却为了得到韩非而攻打韩国。韩非入秦后陈书秦王弱秦保韩之策,终不能为秦王所用。
韩非因弹劾上卿姚贾,而致姚贾报复,遂入狱,后李斯入狱毒之。韩非人虽死,但是其法家思想却被秦王嬴政所重用,奉《韩非子》为秦国治国经要,帮助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
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
著有《韩非子》,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他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