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法律知识-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向善意第三人转移物权所有权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其他权利,善意第三人享有这些权利。从法律层面而言,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受让人的保护,保护的是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利益,更是稳定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条件:
第一,该动产为占有委托物;
无权处分人基于原动产占有人的意思取得动产,比如保管物、租赁物等,前提是基于动产占有人的意思。有些人取得动产并非是基于动产原占有人的意思,比如遗失物、隐藏物,这种就不是占有委托物,就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对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不属于占有委托物,这类动产不是一般动产,采用的是“占有即所有”,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无权处分人,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动产占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动产占有人在进行无权处分(抵债、买卖等)时,必须是占有该动产,否则会因欠缺公信力而不发生善意取得。
第三,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出于善意;
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且对于这个“不知道”不存在重大过失。
第四,转让人是以合理价格转让;
何为“合理价格”,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以及交易地市场价格、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是以交付作为生效条件。对于未交付的动产,不发生所谓的善意取得。
交付为生效要件
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条件:
第一,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所产生的的公信力较高,足以支撑善意取得。对于“不动产权属证明”,其虽然也有公信力,但“不动产权属证”明登记错误所产生的的公信力较弱,不足以支撑善意取得。
第二,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出于善意;
这点与上述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第三点一样,要求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且对这个“不知道”不存在重大过失。
倘若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或者受让人知道转让人为错误的登记簿主体、或者受让人知道该不动产物权已经被他人依法享有等,则受让人就不是善意的,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善意
第四,转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
以合理价格转让,说明类似继承这种无偿的取得方式不会发生所谓的善意取得。
何为“合理价格”,则参照转让物的性质、交易地的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
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对于未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的,则不会发生善意取得。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时,仍然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追求公平和秩序。倘若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不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是物权取得和行使的一项基本原则,善意取得虽然是物权取得的特殊方式,但是也应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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